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进口化妆品须知

提供《进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》(原件或复印件)或《标签审核受理证明》及详细货物清单。来自"疯牛病"疫区的化妆品,必须提供国家局核准过的生产国家或地区的官方检疫证书原件。


如何办理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?


(一)进出口化妆品的经营者或代理人应在报检前90个工作日向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受理单位(深圳局化矿处)提出标签审核申请。


(二)申请标签审核时,除填写标签审核申请书外,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样品。


1、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资料目录;


2、申请单位保证书;


3、化妆品功效成分及相关证明材料、检验方法;


4、产品配方;


5、产企业质量标准;


6、产品在生产国(地区)允许生产及销售的证明文件;


进口产品提供原产国政府部门颁发的允许销售文件


7、如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、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批准文号、相关检测报告的,需提供复印件;


8、进口化妆品经销商、进口商、代理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证明文件;


9、申请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时,提供销往国(地区)对化妆品标签的有关规定或其它相关证明;


10、出口化妆品生产商需提供卫生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;


11、标签样张(扫描图片或有效照片)6套;


12、提供完整包装样品共6份;


13、其他有关材料。


(三)所有材料使用A4规格纸张,装订成册,一式三份,所有资料须有中文对照,所有的复印件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。


(四)申请资料审核合格后,由受理部门送有关部门初审、终审。期间,若所送资料、样品不符要求的,申请单位应按要求更改,直到符合要求为止。


(五)申请单位按规定上缴检测费、审核费。


(六)接通知后,申请单位向受理单位领取标签审核证书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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